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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

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民大校发〔2018〕31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推进优良学风建设, 促进学校学术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央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

预防与处理工作。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主管科研副校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学术委员会每学部两名委员共 9 人或 11 人组成。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校支持和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

第六条 各院系、各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特别加强对新入职教工、新入学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在相关职责范围内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审核。

第八条 教师有责任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和指导,有责任检查、审核所指导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诚信要求。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的主体。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学校全体教职工、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受理研究生和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至受理机构。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委托院系教授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送达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校学

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在实名举报人提出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新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

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受理机构根据本办法提请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三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被举报行为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以由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直接组建,也可由其指定或者委托学术委员会相关学部、相关学科背景院系教授委员会组建。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对研究生及本科生学术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 或委托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 3 人,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

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由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直接认定或者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部或院系教授委员会指定 2 名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与实名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八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正式调查原则上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必要时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教职工、兼职教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依据相应程序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学生的,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或学生处依据相应程序提出拟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工、博士后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分或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五)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取消专业技术职务;

(七)辞退或者解聘;

(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 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或兼职资格等。

第二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各类学生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违纪处分或处理,处分或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四)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五)取消学位。

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做出撤销学位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分或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结合被举报人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3 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被举报人拟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被举报人有进行申辩、听证的权利。

被举报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上述相应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被举报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或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学校上述相应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涉及学生学位的应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提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举报人) 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邀请 2 名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 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处理决定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执行期间,对其在本校进行的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申报、成果申报、人才推荐、人事录用、工作考核、各类学生的录取、毕业和学位申请等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恶意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在复核期间内不影响已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对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处理机构应当提交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讨论,由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15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并于 3 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复核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申请人。

第四十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的, 不予受理。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学风建设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有懈怠不作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向教育部学风办公室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所有调查资料保存 5 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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