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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民大校发〔2017〕31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校教育教学纪律,建立良好教学秩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中央民族大学章程》、《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17〕303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央民族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学期注册、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及学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实行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实行分级管理机制。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指导检查全校学生的考勤工作,学院(系)领导负责指导检查本学院(系)学生的考勤工作,任课教师和学院(系)辅导员为考勤工作具体负责人,班长、学习委员配合任课教师或辅导员做好班级学生的考勤工作。

班长每周一统计本班学生上周出勤情况,并在班内公布,无异议后报任课教师或辅导员签字确认。辅导员每月3 日统计所带班级学生上月考勤情况,报送学院(系) 主管领导确认后,可根据情况在学院(系)内适时公布,同时报送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及学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累计达 3 次及以上者,每 3 次按旷课 1 节计算。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注册或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及学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时,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分为病假和事假两种类型。因病请假者,必须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 因事请假者,必须理由正当、充分,有书面申请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病(事)假根据请假时间设置相应的审批权限。累计 1 天(含)以内, 由辅导员审批;1 天以上 2 周(含)以内,由学院(系)领导审批;2 周以上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经学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批;一学期内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学期 1/3(含)者,须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事)假而无法参加课堂教学活动的,需同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

第十条 病(事)假原则上须提前办理,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及时办理者, 事后须持有关证明申述理由并按有关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病(事)假原则上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确因特殊情况确不能亲自办理者,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 病(事)假期满后要及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及时办理者,事后须持有关证明申述理由并按有关程序补办续假手续。一学期内续假只可办理一次, 续假时间不得超过请假时间。续假程序参照请假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病(事)假须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假期期间外出,应向所在学院(系) 履行请假手续并由所在学院(系)领导负责审批。

 

第四章 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系)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学院(系)学生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该门课程总学时1/3(含)的,教师有权不允许其参加期末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视情节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民大校发〔2017〕304 号)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则

 

第十八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考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 2017 年 7 月 5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央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民大校发〔2013〕204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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