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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

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民大校发〔2017〕3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其端正态度、改正错误,树立不断进取、追求上进的信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民族大学章程》、《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17〕303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央民族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表现优秀,经考察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 6 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 12 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经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须再延长相应周期的考察期直至达到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要求和条件。

 

第二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第四条 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从签收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分别经过 6 个月和 12 个月的思想、行为考察;

 

(二)接受教育的态度诚恳,能主动向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总结;

(三)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受处分后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得到所在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四)自受处分后至申请解除处分时学习勤奋,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操行良好;

(五)受处分期间专业学习或综合素质考评排名本班级前 50%。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同时还须满足下列两项要求中的任意一项:

(一)受处分期间在专业学习、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其中, 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至少获得 1 次学院(系)级及以上奖项;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至少获得 2 次学院(系)级或 1 次校级及以上奖项。

(二)受处分期间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经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组织正式认定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达到相应要求。其中,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志愿服务时长须达 40 小时;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累计志愿服务时长须达 80 小时。

 

第三章 不予解除处分的范围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因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等受各种处分者。

(二)策划、组织、参与校内外群体性恶性事件受各种处分者。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而受各种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因考试作弊或学术造假受到纪律处分者。

(六)其他经学校认定不能解除处分的情况。

 

第四章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与时间

 

第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并填写《中央民族大学违纪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附成绩单、思想汇报、各种相关证明等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系)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解除处分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学生。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学院(系)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或无故拒绝受理的,学生可在学院(系) 受理时限期满后,直接向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解除处分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学生和学生所在学院(系)。

(四)学院(系)或学生处、研究生院决定受理学生的解除处分申请后,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1.辅导员、班导师应组织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进行集体评议,参加集体评议的学生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五分之四,赞成解除处分的学生应不少于参加集体评议学生的三分之二。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考核档案以及班级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可以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

2.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并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系)将公示情况说明随同《中央民族大学违纪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受处分学生考察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参加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鉴定意见、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情况、在校期间成绩单、志愿服务证明等材料一并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4.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根据学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第五章 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辅导员或班导师负责将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及时记录进档。

(二)违纪处分决定下发 3 个工作日内,由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签收处分决定后,应当及时完成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承诺等书面材料。

 

(四)受处分学生每学期末要主动针对本人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总结,向辅导员、班导师进行汇报,对所犯错误进行反思,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努力方向。

(五)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导师要经常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教育和引导。

 

第六章 受处分学生的材料归档及管理要求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按照学生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解除处分决定由学校以校发文件形式下发。解除处分后,原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的校发文件全部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二)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检讨书、思想汇报,学院(系)《受处分学生日常表现考核档案》、班级评议记录、学院(系)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等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文书材料,均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保管;学生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 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解除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 2017 年 7 月 5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违纪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民大校发〔2008〕345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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