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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民大校发〔2017〕30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校要求,切实保证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17〕303 号),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央民族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提请学校重新处理之权利和行为。学生对学校的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只能提出一次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要遵循尊重事实、诚实守信、严肃认真的原则,学校受理学生申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纪、依规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行使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听证、裁决等职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设主任 1 名,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 1 名,由学生处处长或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生违纪行为调查、认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 1名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 2 名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条 学生须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通知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所在院系、年级、专业、学号、有效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三)相关文件及证据。(四)申诉人本人签名和递交申诉申请的日期。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应区别不同情况在 5 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受理后 5 日内须将申诉材料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

(二)退回重新提交申请。申诉材料不齐备、不完整的,应通知申诉学生在 5 日内按要求重新递交申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递交申诉材料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三)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范围为下列情形之一:

1.超过规定申诉时限的;

2.申诉人和申诉事由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3.申诉人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重复提出申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学生本人有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的权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学生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申诉学生近亲属的;

2.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与申诉学生、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4.申诉学生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 3 日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第四章 调查与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调阅、复审学生处理或者处分相关材料。 (二)约谈涉及学生处理或者处分事宜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三)听取申诉学生的有关申诉。(四)对认为不清楚的事实和证据,作进一步调查。确有必要时, 可决定组织召开申诉调查会。(五)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是否公正、公平。(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适当。(六)处理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学生申诉进行合议并作出如下复查结论:(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处理明显不当或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作出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或建议。其中,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等级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有关程序直接作出最终决

 

定;变更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取消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合议时,实际到会人数达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送达方式视情况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当面交由申诉学生本人签收。

(二)如遇申诉学生拒绝签收,按申诉申请书上标写的通讯地址邮寄给申诉学生(以邮局挂号信回函为准)并在校内进行公告。

(三)申诉学生已经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学生可撤回申诉,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后,即终止申诉受理及案件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 2017 年 7 月 5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民大校发〔2016〕262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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