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民族大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以下简称“新生”),持《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培养学院、系、研究院、研究中心(以下统一简称“培养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一般需持当地证明)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一)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请假 1 个月以上的;
(二)学校在入学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其他正当理由必须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由新生本人申请,如是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待遇。
如新生已到校,自接到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通知后 1 周内应完成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两周内提交恢复入学资格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 研究生院批准后,准予其按当年入学新生同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或恢复入学资格申请未获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必须先向学校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应当按规定日期到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
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应当请假。有关请假事项, 按《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执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的免修、缓考、补考与重修按《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下列条件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与科研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研究生参加上述活动和发表论文等列入研究生培养环节,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计算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办理缓考或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时补考。如补考合格,成绩按 60 分记,并注明“补考成绩”,取得学分。补考不及格, 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研究生因办理缓考或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并注明“重修成绩”。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客观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校对学术不端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因学校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 以及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应由研究生本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均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定向研究生申请转专业还须持定向单位书面同意证明。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除学校学科调整外的跨一级学科的;
(三)硕博连读的;
(四)正在休学的;
(五)处于毕业学年及延长的修业年限阶段的;
(六)已转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本专业内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转出、转入导师双方同意,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办理转导师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分别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且本校也无其他导师接任,或者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形。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跨学科门类的;
(四)通过加分等特殊的招生政策及专项招生计划录取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现专业的;
(七)正在休学期间或应予退学的;
(八)处于毕业学年及延长的修业年限阶段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其学制年限(2—3 年)加 2 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其学制年限(3—4 年)加 3 年。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正当个人事由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由于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治疗休养,且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 1 个月者;
(三)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进行学业,导师和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申请者须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导师和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情况,由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明确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批。
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需其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研究生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同类别学生的基础上增加 2 年。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 年。最长学习年限按其在校时间核算。
保留学籍期间的研究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于批准之日起的一周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八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的,作退学处理。申请继续休学者,不符合继续休学要求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期间,研究生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报告,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退学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意见后上报学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 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如果无法送达本人的, 在学校网进行公示,视同送达本人。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再受理其复学申请。退学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在退学决定书发布后一个月之内办理完成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 1 学年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学生申诉的相应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项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 未完成毕业论文答辩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已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结业生,学校不再办理毕业论文答辩手续,已获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和结业研究生即进入就业程序,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满 1 学年以上,未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鼓励研究生提前毕业,但对思想品德、学业表现、学术科研等方面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学制为三年的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最多允许申请提前 1 年毕业。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
提前修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优良: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 85 分,所有科目成绩不低于 80 分。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本专业学术性文章,署名为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中央民族大学。
艺术类研究生举办过 1 次个人展演(含独奏(唱)音乐会、独舞晚会、个人画展及设计作品展);所创作品(编创舞蹈组合需二个以上)结集以出版物或音像专辑方式公开发表;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可替换等量学术成果。
完成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环节与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匿名评审必须一次性通过,且在是否同意答辩一栏中都要达到B 等级以上。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
提前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优良: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 85 分,所有科目成绩不低于 80 分。
3. 学术成果
在本专业领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中央民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专业可为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 篇《中央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认定的 B 等级及其以上学术论文。
必须参加预答辩,且通过。
论文匿名评审必须一次性通过,且在是否同意答辩一栏中都要达到 B 等级以上。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如导师认为适当延长一段学习时间后可以完成学业,研究生可申请在学制年限之外延长学习时间(简称“延期”)。
(一)研究生延期,一般应于学制年限期满的 2 个月前提出申请,每次申请延
长期限可为半年或 1 年。根据学业情况需要再次延期的,经导师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延期,但累计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要求。
(二)延期程序为,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定向生申请延期,须取得定向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延期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延长的学习期限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延长期内,研究生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延期资格,不再保留其学籍,视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在延长的学习期限内,实行定期报告学业进展情况的制度:延期研究生每 3 个月要向导师报告学业进展情况,由导师对学业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交培养单位备案。
(五)延期的研究生,应在延长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的要求。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学制年限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每次延长期限到期但未按规定申请继续延长者和提交延长申请未获批者等,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变更人须联系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的研究生均按应届毕业生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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