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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2020年1月8日中央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民大校发〔2020〕2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全日制本科学生思想政治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累计重修学分占必修总学分比例低于30%(不含30%),实践、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环节成绩合格。

(四)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全国大学外语或MHK考试四级水平。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修业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不符合第三条中任何一个条件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因学术不端等违背学术诚信受过纪律处分者,其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学生所属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审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复核,报请学校批准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在离校前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管理应当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执行。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证书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执行。

第七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参照《中央民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民大校发〔2014〕307号)执行,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授予将根据办学情况另行约定。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中央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民大校发〔2009〕90号)、《中央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民大校发〔2013〕218号)同时废止。如其他文件中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条款与本规定有冲突,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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