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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STUDENT FUNDING

助学贷款

1、提出申请: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向所在院系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为申请当年填写)和相关证明(必须明确家庭人均月收入)。  

注意:必须加盖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章,同时完整填写民政部门的详细地址、电话和经办人信息。家庭电话必须能打通,可以为手机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不能涂改,尤其是金额部分。

2、填报申请审批表:在收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后,在认真阅读和了解填写说明的基础上,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草表)一份。申请草表无须申请人、介绍人签字。由各院系统一收集学生贷款申请草表,并对内容进行核对,要求确保各项内容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信息准确无误后方可填写正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同时填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电子版)和上报贷款学生名单。

注意:(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证件姓名有不一致的情况时,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主。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特殊情况由院系出具证明。

2)用黑色水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中不能有任何涂改。

3、申请审批表签字:由各院系对申请审批表进行内容核对后,组织申请贷款的学生在正式申请表上签字,然后统一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室盖章。

4、银行审批: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贷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报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对申请人的申贷资格进行最终审批,并将最终审批结果通过管理系统通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再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通知各院系。

5、签订贷款合同:通过银行贷款资格审批的申请贷款学生由学校通知签署贷款合同的日期,银行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签订贷款合同手续。

6、贷款发放:银行制定个人放款计划书,将所发放的学费贷款划入校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7、贷款清还:

1)借款人毕业前应填写还款确认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分别由银行、借款人保存,另一份装入学生档案。还款确认书由借款学生签字确认后加盖学校印章,确认书上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必须填写详细。

注意:毕业当年如未按要求与中国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书将对学生毕业后的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

2)还款方式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指提前一次性还款),都必须确定首期还款日期。贷款学生在毕业当年8月1日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开始偿还贷款利息,8月30日前必须在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内存入首期还款利息的金额,9月1日银行开始扣款。首期本金还款日期应为毕业后两年内任何一个月的1号,贷款人应于还款月的前一个月月底将还款金额存入还款账户。自首期还款日起贷款人应诚守信用,根据还款计划按季度连续还款。在扣款日如果银行未能足额扣款的视为贷款人违约,对违约行为银行将记录入贷款人的信用档案。(注:还款时应在还款账户中存入适当多于还款金额的钱款。)

3)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出现休学、停学、退学、开除学籍及出国留学(包括出国探亲、旅游)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必须将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全部还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凡获得贷款的学生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将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5)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向原贷款银行清还本科期间的贷款,方可进行二次贷款。

6)对于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要求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详情请参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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